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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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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101年1月1日起開辦】 |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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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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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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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津貼小組 |
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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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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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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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1623~1625 |
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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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206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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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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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_s5@mail.taipei.gov.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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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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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受理單位: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洽公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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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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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受理單位: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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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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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3、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辦請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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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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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101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18,780元) 註1:「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故同時符合該兩項津貼者,請擇優擇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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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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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註1:「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可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 (詳下列附檔)提出。 註2:各區公所社會課電話 【松山區】87878787轉704、705 【信義區】27239777轉664、669 【大安區】23511711轉8409、8410 【中山區】25031369轉524、599 【中正區】23416721轉273、105 【大同區】25975323轉407、413 【萬華區】23064468轉283、230 【文山區】29365522轉266、270 【南港區】27831343轉227、258 【內湖區】27925828轉279、339 【士林區】28826200轉6108、6409 【北投區】28912105轉225、253 臺北市育兒津貼 vs.內政部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主要差異說明 ◎臺北市助妳好孕「育兒津貼」: 【申請年紀】0-5歲以下 【設籍條件】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 【父母就業條件】未特別規定 【補助金額】所得稅率未達20%:每名每月2,500元 【其他限制】可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 【有無緩衝期】無,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追溯自申請當月。 ◎內政部「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申請年紀】0-2歲以下 【設籍條件】無設籍限制 【父母就業條件】父母至少一方未能就業,在家照顧兒童 【補助金額】1、所得稅率未達20%:2,500元。2、中低收入戶:4,000元。3、低收入戶:5,000元 【其他限制】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 【有無緩衝期】有,因101年1月1日開辦初期,為鼓勵民眾申請,凡於101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且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可追溯自符合資格當月核發,最多可追溯自10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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